長庚大學工學院以專業實務報告代替研究論文準則
111年6月1日110 學年度第二學期第四次教務會議訂定通過
一、 依據教育部「學位授予法」及本校「學位授予辦法」、本校「碩、博士學位考試實施辦法」,訂定「長庚大學工學院以專業實務報告代替研究論文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
二、 本準則適用於長庚大學工學院參與記憶體專業學分學程之學生。
三、 專業實務報告主題應以增進教育及學習場域現象之理解、促進課程與教學、學習、輔導與行政領域專業之應用與實踐,將專業經驗、知識或技術貢獻於社會為原則。
四、 專業實務報告之問題意識應源於研究生的實務相關經驗。此實務經驗係指研究生需於口試前累計至少一年相關之實務工作時數,且實務工作時數需超過1024小時。
五、 依據教育部「各類學位名稱訂定程序要件及代替碩士博士論文認定準則」第七條第四點專業實務類之認定範圍應為研究領域或內涵以實務應用為主之類型者。
六、 專業實務報告之內容相當部分係以實務題材為基礎,其研究目的著重於實務問題之分析及解決方式之建構。
七、 專業實務報告之設計規劃須符合研究與專業倫理之要求,其實際執行須與指導教授討論並同意後為之。
八、 專業實務報告內容項目應符合教育部「各類學位名稱訂定程序要件及代替碩士博士論文認定準則」第十條第四點專業實務成果理念與個案描述、學理基礎、方法技巧詮釋及分析、成果貢獻及其他衍生性成就,並參考研究文獻與現有之實務報告提出適當之相關理論及技術作法說明及使用的理由,詳述施行的過程、倫理考量、結果與檢討。
九、 專業實務報告審查標準及程序需符合工學院各系所碩士學位考試相關規定及依本校「碩、博士學位考試實施辦法」辦理。
十、 本準則經工學院各系所務會議、院務會議通過,提請教務會議後實施,修正時亦同。